(2017)宁0106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军令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6行初52号原告崔军令,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康军,系该分局局长。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陈钟寅,系该大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令诉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崔军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军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军令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焦娟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