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兰轲与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凯群、廖洪贵、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轲,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凯群,廖洪贵,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45号之一申请人:兰轲被执行人: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凯群被执行人:廖洪贵被执行人:蓝彬本院在执行兰轲与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凯群、廖洪贵、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廖洪贵及其妻罗先会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37号1-1-17-51栋1单元16楼1-17-5号房屋(权证号2013000**)、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西路81号凯旋城3栋1单元7楼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87695)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现,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廖洪贵及其妻罗先会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37号1-1-17-51栋1单元16楼1-17-5号房屋(权证号2013000**)、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西路81号凯旋城3栋1单元7楼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87695)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