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邓文祥与王存然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祥,王存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邓文祥,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王存然,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邓文祥与王存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78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邓文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已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保全,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4)长仲裁字第781号裁决即邓文祥与王存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