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孝义镇。法定代表人张明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红花堙村。法定代表人程建军。本院在执行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存款42314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