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修国与胡守兵、长垣县信达驾驶员培训中心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国,胡守兵,长垣县信达驾驶员培训中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194号原告王修国,男,1949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胡守兵,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长垣县信达驾驶员培训中心所在地:长垣县苗寨镇何吕张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6号3号楼11层原告王修国诉被告胡守兵、长垣县信达驾驶员培训中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修国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修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修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修国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