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诚惠百姓康大药房、吴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诚惠百姓康大药房,吴顿,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859号之一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市诚惠百姓康大药房,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贺江街10号2门。负责人:吴顿。被告:吴顿,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里姑区。被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虎石台开发区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龚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诚惠百姓康大药房、吴顿、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诚惠百姓康大药房、吴顿、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