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姜礼年与谢新生、张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礼年,谢新生,张成,马雷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2734号原告:姜礼年被告:谢新生被告:张成被告:马雷有原告姜礼年与被告谢新生、张成、马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礼年与张成、马雷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谢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礼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新生偿还借款20000元,张成、马雷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作出实体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张成、马雷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我们为谢新生提供20000元借款担保属实。但借款的责任主体是谢新生,我们只是担保人,应由谢新生偿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被告谢新生以为母亲治病为由向原告姜礼年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成和马雷有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按期还款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30日,借款到期后,谢新生、张成、马雷有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姜礼年与被告谢新生、张成、马雷有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明确、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姜礼年状诉被告谢新生、张成、马雷有偿还借款的理由充足、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新生偿还原告姜礼年借款20000元。被告张成、马雷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按年利率24%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新生、张成、马雷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王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