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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汤小杰、刘诞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汤小杰,刘诞生,刘希兵,赵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潘文刚。委托代理人:黄雷、陆星(特别授权),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小杰,女,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刘诞生,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刘希兵,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赵六凤,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汤小杰、刘诞生、刘希兵、赵六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及和解协议书,称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要求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