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淄博汇达制釉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汇达制釉有限公司,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罗金,罗微,罗洪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168号原告:淄博汇达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777578170。法定代表人:梁超,经理。被告: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余箐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551007903D。法定代表人:罗金。被告:罗金,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罗微,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洪仲,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汇达制釉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罗金、罗微、罗洪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罗金、罗微的银行存款8265535.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罗金、罗微的银行存款8265535.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罗金、罗微价值相当于8265535.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杜洪芳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