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465号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廷乾,系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被告赵某某,男,东乡族。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建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从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0000元,年利率10.8%,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偿还所欠本金150000元,利息50300元(截止2017年4月28日),本息合计200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5月17日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某某同意偿还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0300元,本息合计200300元,于2017年6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后即2152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建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兰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