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39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121民初11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解除对刘某某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冷水滩区湘永路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南角(皇家帝王广场)3栋611号房屋(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20125**号)的查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永州市房产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2016)湘1121民初113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3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