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艺鑫与李光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艺鑫,李光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946号原告:马艺鑫,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李光强,男,1969年7月2日出生,现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马艺鑫诉被告李光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艺鑫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艺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马艺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