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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艺鑫与李光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艺鑫,李光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946号原告:马艺鑫,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李光强,男,1969年7月2日出生,现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马艺鑫诉被告李光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艺鑫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艺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马艺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