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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29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飞与王永臣、丁福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飞,王永臣,丁福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9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许飞,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王永臣,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丁福枝,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飞与被执行人王永臣、丁福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丁福枝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福枝银行存款504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