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139号罪犯陈斌,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