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靓诉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靓,李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靓,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素,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韩靓诉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靓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512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素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4号院7号楼9层145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前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素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4号院7号楼9层145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