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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54号申请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胡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日明,男。被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秋成。申请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车牌号为闽G×××××、闽G×××××、闽G×××××三辆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G×××××、闽G×××××、闽G×××××三辆汽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