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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抗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施锐旺、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锐旺,陈某,柒某1,陈显祥,柒某2,莫某,柒进瑜,桂平市西山镇第二初级中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42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锐旺,男,199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法定代理人:施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系施锐旺父亲。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柒某1,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显祥,男,199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法定代理人:陈某、柒某1,系被申诉人陈显祥父母。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柒某2,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某,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柒进瑜,男,199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法定代理人:柒某2、莫某,系被申诉人柒进瑜父母。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平市西山镇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法定代表人:林俊,校长。申诉人施锐旺因与被申诉人陈某、柒某1、陈显祥、柒炳池、莫某、柒进瑜、桂平市西山镇第二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行)监[2017]4500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