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圣揭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圣揭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293号原告:广东圣揭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法定代表人:何美林。委托代理人:林潮和、黄伟忠,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双宝,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圣揭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揭公司)与被告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揭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伟忠、被告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双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揭公司诉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快运运输业务的公司,并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设立驻揭阳营业部。2016年12月2日,原告将客户陈某购买的货物交由被告驻揭阳营业部,托运至广东肇庆四会东城区陈某。2016年12月7日,经客户陈某及被告驻揭阳营业部业务经理叶某确认,客户只收到6件货物,被告托运期间丢失了圣揭堂露酒规格700mL*6/件2件,金额为8400元。被告将货物丢失,依法应按丢失货物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拒绝全额赔偿。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丢失原告货物损失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被告是一家从事快运运输业务的公司,被告签发给客户的快运单使用“远成快运”的字号,叶某是被告派驻揭阳营业部业务经理的事实。3.远成快运单据、发货单,证明2016年12月2日,原告将客户陈某购买的货物:圣揭堂露酒5件,规格700mL*6/件,每件单价4200元,共计21000元;圣揭堂露酒50瓶,100mL/瓶、手提袋30个,交由被告驻揭阳营业部托运至广东肇庆四会东城区客户陈某,该事实有被告签发的《远成快运》托运单编号:300021671499为据。2016年12月7日,经客户陈某及被告驻揭阳营业部业务经理叶某确认,被告托运期间丢失了圣揭堂露酒规格700mL*6/件2件,丢失货物总金额为400元/件*2件=8400元的事实。4.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客户陈乌琮付还购买圣揭堂露酒3件,规格为700mL*6/件,货款为12600元,印证丢失货物每件单价为4200元的事实。被告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单号300021671499的托运人为汤某,并非本案原告。二、关于货物价值。原告主张货物价值的证明为发货清单,其中50瓶圣揭露酒(100mL/瓶)、30个手提袋价值为0不符合常理,对于其主张的货物损失为8400元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关于货物的价值一般以合同、发票、订单等综合予以判断,单一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货物价值。三、关于货物的赔偿金额。根据索赔书中的记载,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是明知货物保价与不保价问题,且在单号300021671499签字确认,双方签署的一次性运输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根据协议4.4条约定:货物灭失的,承运人最高按照灭失货物部分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即(56.8÷8×2)×3=42.6元。请法院公正裁决。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300021671499运单存根联,证明其在我司自愿签订的运输协议。2.运单,证明运输协议真实存在。3.索赔书,证明原告在知道我司保价及未保价问题签订了运输协议。4.单号300021671499的运单复印件,证明其运费真实合理,我方赔付金额真实合理。5.原告提供的价值证明,显示圣揭堂露酒50瓶(100mL/瓶)、手提袋30个货物价值为零,证明我方的答辩真实合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被告在原告托运的时候并没有提供远成快运协议书给原告,从这份证据的形式可以看出,协议书是印在这份订单背后,客户只取得第三联客户存根联,没有协议书,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主要依据客户存根联上的事实予以认定。另外,协议书属于格式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证据3,该证据印证了原告所提供的运单里面的托运单位联系人汤某是原告公司员工,而这份索赔书中已证明了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丢失两件圣揭堂露酒,规格700mL*6/件,每件单价4200元,价值是8400元;对于保价问题,这是被告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所以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证据4是原告提供的运单,对其证明的运费没有异议,当时是交了运费56.8元;对其赔付运费的3倍有异议。证据5印证我方的诉讼请求;对50瓶100mL和30个手提袋属于赠品,所以没有价格;该证据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对本案证据审查如下:原告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可依法确认。被告的证据1、3,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2的协议是格式条款,应按格式条款进行认定。证据4,可证明被告收取该单运费56.8元。证据5,原告无异议,可依法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原告公司员工汤某将5件规格为700mL*6/件圣揭堂露酒包装成5件和规格为100mL/瓶圣揭堂露酒50瓶、30个手提袋包装成3件,共8件货物交由被告驻揭阳营业部运至广东省肇庆市四会陈某,被告向原告出具单号为300021671499的远成快运单1份。原告支付运费56.8元,其没有为货物办理保价。同月7日该单货物被陈某签收6件,其中2件规格为700mL*6/件的圣揭堂露酒被被告丢失。另查明,运单上托运人签署处,使用红色字印刷有“尊敬的客户,请仔细阅读背面所载协议条款,尤其是第4条,您的签字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条款一切内容”,其中“尤其是第4条”印刷有下划线。汤某在该处签名。运单背面和第1联远成快运签收联、第3联发货客户存根联背面均印刷有《远成快运协议书》,其中第4条使用深色粗体字印刷“4.2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保价(险)运输,须声明货物价值,如无特别说明,视为每件货物的投保价值均等”。“4.4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办理保价(险)运输的,发生货运事故损失,托运人同意:若货物毁损,则承运人根据其毁损程度,最高按照货物毁损部分运费2倍赔偿;若货物灭失,则承运人最高赔偿按照灭失货物运费的3倍赔偿。毁损指破损、浸湿、污染、火灾、变质等;灭失指被盗、丢失等”。庭审中,原告承认客户存根联背面有协议。被告表示同意赔偿原告4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有:一、圣揭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是否适格。二、运单背面协议条款是否有效。三、被告须向原告赔偿的金额是多少。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汤某系圣揭公司员工,其交付被告托运的货物是圣揭公司的货物,故该托运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应当由圣揭公司承担,圣揭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适格。针对焦点二,承运人虽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合同,但已将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用深色粗体字予以标识,应认为被告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汤某也已在使用红色字印刷并加下划线的运单上托运人签署处确认,因此,该条款是有效条款。针对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办理托运时,原、被告双方已签订了协议,双方应按协议条款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主张依约按照灭失货物运费的3倍予以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原告400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货物损失8400元,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圣揭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4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圣揭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世阳快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甜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