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胡钦佩、王宁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钦佩,王宁,吴州,陈五六,陈朝,魏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钦佩,男,汉族,1995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咸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宁,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咸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州,男,汉族,1994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咸安区,现住咸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五六,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咸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朝,��,汉族,1995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中专文化,个体司机,住咸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10月1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魏飞飞,男,汉族,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咸安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10月1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钦佩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宁、吴州、陈五六、陈朝犯盗窃罪,被告人���飞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钦佩、王宁、吴州、陈五六、陈朝、魏飞飞及其辩护人陈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钦佩、陈五六窜至咸安区温泉郭家湾菜市场内,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鄂L×××××、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蓝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2、2016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钦佩、王宁、吴州窜至赤壁市人民医院门口,将被害人范某停放的一辆牌号为鄂L×××××、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黑色嘉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三被告人又窜至赤���市下庄小区内,将被害人纪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绿色钱江牌踏板摩托车盗走。事后,三被告人将黑色嘉爵牌踏板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冷某,将绿色钱江牌踏板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飞飞。被告人魏飞飞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3、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钦佩、王宁、吴州窜至通山县网逸网咖楼下,将被害人窦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5元的上本牌踏板摩托车、焦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5元的劲力牌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三被告人又窜至通山县皇家网咖楼下,将被害人明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55元的双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事后,三被告人通过被告人魏飞飞介绍将劲力牌踏板摩托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将双鹰牌踏板摩托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4、2016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五六、陈朝���至赤壁市辉煌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铃木刀400型摩托车盗走。综上,被告人胡钦佩参与盗窃6次,盗窃财物价值10415元;被告人王宁、吴州参与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8315元;被告人陈五六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8100元;被告人陈朝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60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胡钦佩指使吴州在咸宁市咸安区楚天宾馆或丽晶宾馆开房,多次容留吴州、王宁、姜金帆等人在上述宾馆房间内吸食其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被害人李某1、范某、窦某、纪某、明某、李某2被盗的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钦佩、王宁、吴州、陈五六、陈朝、魏飞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范某、纪某、窦某、焦某、明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姜某、唐某、俞某、王某、易某、冷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告人魏飞飞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社会表现及社区矫正环境进行调查评估,魏飞飞在案发前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钦佩、王宁、吴州、陈五六、陈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飞飞明知是胡钦佩等人盗窃所得的机动车,仍予以收购1辆、介绍买卖2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钦佩多次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均成立。被告人胡钦佩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钦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吴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陈五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五、被告人陈朝���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魏飞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七、责令被告人胡钦佩、王宁、吴州向被害人焦家豪退赔1205元;八、对被告人胡钦佩、王宁、吴州的违法所得28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钦佩的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被告人王宁的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人吴州的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人陈五六的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被告人魏飞飞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的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拥军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玫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得的本人财产,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