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浩发与马立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发,马立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293号之二原告:刘浩发,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告:马立平,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刘浩发与被告马立平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浩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 恒审判员 葛阳辉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