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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汉周与郑秋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周,郑秋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542号原告:刘汉周,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一:郑秋亮,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1号长江大厦12楼C3,法定代表人:汪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周与被告郑秋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深圳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