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陶拴与陆再华、贾雪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陶拴,陆再华,贾雪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479号原告:安陶拴,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陆再华,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告:贾雪翎,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陶拴诉被告陆再华、贾雪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陶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陶拴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陶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陶拴负担。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高铁梁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应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