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隆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隆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陕0111民初278号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隆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隆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0元,减半收取266.00元,由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赤文肖审 判 长 胡军卫人民陪审员 杨盼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