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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滨与付好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滨,付好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230号申请人:肖滨,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付好和,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人肖滨与被申请人付好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好和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好和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肖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