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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0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扎西盗窃一案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701刑初11号公诉机关玉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别名:桑周然丁,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藏族,中专文化,无业,系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锦鹏、代理检察员代吉文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扎西从玉树州八一职业技术学校徒步前往其舅舅家,途经扎丛科南巷被害人多某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停放在该门口巷道内的红色吉利金刚牌轿车(车牌号:青******、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随后被告人拉开主驾驶座车门后发现车门未锁,于是上车坐在驾驶座车位,并顺手摸方向盘时发现车辆钥匙插于钥匙孔,于是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驶至一山坡处车牌卸下放在车内,后将赃物车辆藏匿于玉树市西杭小区院内。次日被告人扎西将所盗车辆驶出西杭小区,将车行驶至玉树市扎西大通母亲路南入口处时被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人赃俱获。追回赃物车辆经玉树州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人民币12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物证:红色吉利金刚牌轿车一辆,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窃罪。被告人扎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二、赃物红色吉利金刚牌轿车,予以返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卓玛才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德吉文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