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52号原告韦某,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何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范利平人民陪审员  唐 垚人民陪审员  蒋常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登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