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52号原告韦某,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何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范利平人民陪审员 唐 垚人民陪审员 蒋常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登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