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黎国洋与被告华才文、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洋,华才文,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56号原告:黎国洋,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平,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2049。被告:华才文,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程江,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黎国洋与被告华才文、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黎国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黎国洋负担。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