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雨与王维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雨,王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周雨,汉族。被执行人王维宁,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雨与被执行人王维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75120元(含执行费5120元),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