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景秀与黄仕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秀,黄仕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263号原告黄景秀,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黄仕超,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徐如财。原告黄景秀与被告黄仕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由原告黄景秀承担。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