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鹏程、胡智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鹏程,胡智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鹏程,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智华,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忠义,偃师市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郭鹏程因与被上诉人胡智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郭鹏程以与被上诉人胡智华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鹏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鹏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郭鹏程已经办理申请缓交,其撤回上诉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