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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鹏程、胡智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鹏程,胡智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鹏程,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智华,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忠义,偃师市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郭鹏程因与被上诉人胡智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郭鹏程以与被上诉人胡智华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鹏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鹏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郭鹏程已经办理申请缓交,其撤回上诉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