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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5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仕武与黄建明、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武,黄建明,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杨仕武,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黄建明,男,1979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宋海燕(系黄建明之妻),女,1978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杨仕武与黄建明、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黄建明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明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