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5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仕武与黄建明、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武,黄建明,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杨仕武,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黄建明,男,1979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宋海燕(系黄建明之妻),女,1978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杨仕武与黄建明、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黄建明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明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