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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杨卓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杨卓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023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60号。负责人:蒋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航锋,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杨卓伟,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被告杨卓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