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会昌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雄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昌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雄文,王春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2001号原告:会昌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月亮湾湘湾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51632219C。法定代表人:黄承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菁,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雄文,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王春花,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谢雄文妻子),原告会昌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雄文、被告王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会昌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昌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池桂庆人民陪审员 陈春桂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