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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伟华诉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伟华,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540号原告:庞伟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伟华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伟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伟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庞伟华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