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伟华诉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伟华,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540号原告:庞伟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伟华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伟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伟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庞伟华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