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被告周波、杨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周波,杨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414号原告:杨志刚,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周波,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被告:杨松,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肖创举,总经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周波、杨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立案后,原告杨志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审判员 叶全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渝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