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5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谨、李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谨,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裙楼一楼东北角部分及交易广场写字间32整层、33层东区12-16房,组织机构代码68537411-9。负责人林利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发达,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业律师。被执行人李谨,女,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李权,女,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谨、李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03883.38元,利息32490.84元、罚息99.95元及复利361.4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计至2015年12月10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权对被执行人李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处分被执行人李瑾名下的按揭抵押房产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办事处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环观南路北侧仁山智水花园(一期)F05栋10层1003号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权名下银行存款11.38元,扣划被执行人李瑾名下银行存款645.15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606.53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瑾名下位于深深圳市××山××水花园(××)F05栋1003的房产,暂无法处理;同时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麦善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