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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耕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耕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耕墨,曾用名李义,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无固定住址。2010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耕墨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克强、代理检察员宋倩倩出庭支持公诉,李耕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8月份,被告人李耕墨通过互联网微信买电话号码时,认识了做微商的刘某,之后与刘某联系比较频繁。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李耕墨与刘某聊天时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花钱不用学习、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及相关业务,让刘某帮忙在朋友圈发布能办理驾驶证的信息,并承诺除去所谓的“办证成本费4000元”外,多出来的钱二人平分,刘某信以为真。于是刘某按照李耕墨的意思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花钱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办驾驶证信息”。李耕墨从2016年9月下旬开始至2016年12月期间,以自己能办理驾驶证及驾驶证考试过科为名,通过刘某发布的“办证信息”先后分十余次共诈骗取被害人刘某、许某、张某、杨某等23人,李耕墨实际获得赃款共计106400元,非法所得全部被李耕墨挥霍。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李耕墨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与东四条路之间日照街奋强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耕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耕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李耕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耕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李耕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份,被告人李耕墨通过微信平台买电话号码时结识了做微商的刘某,后二人联系比较频繁。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李耕墨与刘某聊天时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花钱不用学习、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及相关业务,让刘某帮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能办理驾驶证的信息,并与刘某约定除去“办证成本费4000元”外,多收的钱二人平分。刘某信以为真,按照李耕墨的意思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办证信息。2016年9月21日至12月20日期间,刘某共收取被害人许某某等22人办证款以及自己想办理驾驶证款项共计130500元。收取办证款后,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或者当面给付的方式先后十余次将其收取的被害人许某、张某、杨某等22人以及自己的办证款共计106400元给付李耕墨。刘某从中获利24100元。案发后,刘某退还许某某1500元,退还张某1500元,退还孙某2000元,其余获利未予退还。李耕墨非法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0日,刘某在牡丹江市公安医院西门收了三名被害人办理驾驶证的钱,分别是被害人许某7000元、张某7000元、杨某6500元。刘某当日在牡丹江市公安医院西门给付李耕墨16300元,刘某从中获利4200元。案发后,刘某退还许某1500元,退还张某1500元。2、2016年9月22日,刘某在牡丹江市公安医院西门收了被害人王春波办理驾驶证款7500元。刘某当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中央红西门给付李耕墨5500元,刘某从中获利2000元。刘某当日还给付李耕墨4000元,用来给自己办驾驶证。3、2016年9月22日,刘某在牡丹江市西二条路平安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了被害人武某某办理驾驶证考试过科目2、3、4的钱3500元。2016年12月20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李耕墨3000元。刘某从中获利500元。4、2016年10月8日,刘某在牡丹江市西九条路牡丹街收取被害人付某办理驾驶证考试过科的钱4000元。刘某当日在牡丹江市西九条路牡丹街将4000元交给被告人李耕墨。5、2016年10月21日,刘某在牡丹江市东小三条路七星街收了被害人赵某办理部队驾驶证转地方驾驶证的钱3000元。2016年10月23日,刘某在牡丹江市东四条路爱民街口给付李耕墨2500元。刘某从中获利500元。6、2016年11月8日,刘某收取被害人周某某办理驾驶证考试过科的钱1000元。刘某当日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平安街口给了李耕墨1000元。7、2016年11月份某日,刘某收取被害人黄某代其工友被害人杨某8000元、杨某18000元、李某8000元、魏某8000元、张某7500元、张某8000元办理驾驶证的钱共计47500元。刘某在牡丹江市桥北老三中和东一爱民街附近给付李耕墨35800元。刘某从中获利11700元。8、2016年11月17日,刘某收取被害人祖某给其妻子王某办理驾驶证的钱8000元。当日刘某在牡丹江市东三条路日照街给了李耕墨6000元。刘某从中获利2000元。9、2016年11月26日,刘某在牡丹江市东二条路景福街收了被害人孙某给朋友李某办理驾驶证的钱8000元。当日在牡丹江市东三条路景福街口给了李耕墨6000元。刘某从中获利2000元。10、2016年12月8日,刘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办理驾驶证的钱7000元。刘某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耕墨5800元。刘某从中获利1200元。11、2016年12月5日、14日、18日、20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收了被害人侯某(微信名:大山哥)给朋友(宫某1500元、夏某2500元、贾某4500元、张某5000元、董某3000元)办理驾驶证及驾驶证过单科的钱共计16500元。2016年12月5日、14日、18日、20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四笔给李耕墨转账共计16500元。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李耕墨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与东四条路之间日照街奋强小学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诈骗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李耕墨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刘某微信截图及微信朋友圈信息截图,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张某1(李耕墨母亲)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汇款凭证,工作记录,证人王某、侯某、孙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许某、张某、杨某、王某、武某、赵某、周某、黄某、李某、杨某、魏某、杨某、张某、祖某、张某的陈述笔录,李耕墨的供述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耕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李耕墨犯诈骗罪的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李耕墨曾因诈骗罪被科刑,在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耕墨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且将赃款全部挥霍,给多名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应追缴诈骗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李耕墨对刘某获利未退还的款项应当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李耕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耕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耕墨诈骗所得赃款106400元,发还被害人许某5500元、张某5500元、杨某5300元、王某5500元、刘某4000元、武某3000元、付某4000元、赵某2500元、周某1000元、李某6000元、杨某6000元、魏某6000元、杨某6000元、张某5800元、张某1,6000元、祖某6000元、孙某6000元、张某2,25800元、宫某1500元、夏某2500元、贾某3000元、张某3,36500元、董某3000元。李耕墨对刘某获利未退还的191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林忠民人民陪审员  闫星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