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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春荣与王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荣,王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49号原告:范春荣,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宾,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海丰街道办月角塘村**号。报告:刘金蝉,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海丰街道办月角塘村114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群楼。负责人:于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伟,该公司职工。原告范春荣与被告王宾、刘金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范春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荣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范春荣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