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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松明农业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西游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明农业承包经营户,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西游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46号原告:周松明农业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周松明,男,193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西游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西游村。主要负责人:付永伦。原告周松明农业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西游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周松明农业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松明农业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