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龚勋与被告常德市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勋,常德市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25号原告:龚勋。被告:常德市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常德大道1988号(武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勋与被告常德市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龚勋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龚勋撤回对常德市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龚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