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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赵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赵好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25民初2337号原告:张新民,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赵好礼,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朱胜利、任重远(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民与被告赵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借款271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10日原、被告一起去银川做生意。因原告不做生意,被告向原告借款33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过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借款6400元,下欠271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好礼于2017年5月19日之前偿还原告张新民借款22000元;二、原告张新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以后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元,保全费291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