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滁州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杜昌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杜昌跃,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1幢109、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6142-8。法定代表人:李学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宏翠,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杜昌跃,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法定代表人:张兆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翠、杜昌跃、凤阳县国丰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宏翠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宏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07.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