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东骧发展公司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区分局第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精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东骧发展公司,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精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12行初38号原告昆明东骧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925782。法定代表人:陈俊杰,总经理。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林钢小区*幢*单元。委托代理人:角兴海,云南大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法定代表人:马燕。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西路***号。第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彤,局长。住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明志新,局长。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188号西山区城投商务大厦。第三人昆明精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3435899F。法定代表人:李素萍,经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北路**号。委托代理人:叶梦宇、赵娅楠,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2016年4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昆明东骧发展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区分局,第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精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违法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东骧发展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昆明东骧发展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区分局,第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精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东骧发展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区分局,第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精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东骧发展公司承担。剩余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昆明东骧发展公司。审 判 长 王会敏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李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