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三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三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5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三保,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三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三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齐三保及董某、方某1(均另案处理)在义乌市大陈镇八里桥头村运土,因倒土的事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后三人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齐三保用脚踢被害人左腰部位置,董某、方某1殴打其他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外伤致腰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现被告人齐三保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5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三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方某1、齐某、蒋某1、何某、杨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调解卷宗复印件,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齐三保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三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三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三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三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