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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钱芳与王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芳,王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13号原告:钱芳,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会玲,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芳诉被告王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会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芳撤回对被告王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芳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