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清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清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587号原告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石秋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太,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太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市瑞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