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桂平与刘敏铭、张慧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平,刘敏铭,张慧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418号原告:张桂平,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年,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敏铭,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张慧芳,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主要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平诉被告刘敏铭、张慧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桂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平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美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