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连英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连英,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39号申请人:郭连英,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向东,经理。申请人郭连英与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