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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剑英与钱伟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剑英,钱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剑英。被执行人钱伟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新民初字第005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伟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伟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伟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钱伟良(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0的存款人民币494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