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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永杰与徐卫慧、孙丹、谢鹏宇、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杰,徐卫慧,孙丹,谢鹏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杰,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卫慧,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丹,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谢鹏宇,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永杰与被执行人徐卫慧、孙丹、谢鹏宇、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5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51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源:百度搜索“”